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05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住所: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欣,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勇,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晟支行员工。
被告:于红海,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杨怀艳,女,汉族,1979年7月1日生,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与被告于红海、杨怀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经通知仍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玉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