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912号起诉人:伊春市六和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一博,系吉林省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海峰,系吉林省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23日,本院收到伊春市六和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伊春市六和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物业费2808.00元,滞纳金3033.00元,合计584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伊春市六和物业有限公司入驻天地宜家小区,为该小区业户提供物业服务,并于2010年4月1日与被告王琦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但被告无故拒绝缴纳物业费,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共欠物业费及滞纳金5841.00元。现原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及《物业服务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经营范围不含有物业管理项目,其无物业管理资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德才
审判员 王文博
审判员 冯晓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