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付青华,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李华鹏,男,193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韩秀兰,女,193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刘晖,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李振宁,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青华与被执行人李华鹏、韩秀兰、刘晖、李振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下达执行手续,四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向相关协助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相关协助单位已经办理完毕,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孟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