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785号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被告刘立强,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诉被告刘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立强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撤回对被告刘立强的起诉。
审判员 黄保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