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57号
原告:张艳,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董艳涛,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莉(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华,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商丘聚世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平原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凯,职务:总经理。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晶晶,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实习),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董艳涛与被告李雪华、商丘聚世惠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董艳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董艳涛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董艳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张艳、董艳涛承担。
审判员 隋冬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