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551号
原告:曹大红,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
被告:四川省恒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大红与被告四川省恒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大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大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大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