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潘文发,男,汉族,1964年4月3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岳重友,桦甸市司法局八道河子法律服务服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广智,男,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衣秋艳,女,汉族,1973年1月6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文发与被执行人张广智、衣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桦��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晓慧
审判员 杨迎跃
审判员 罗 晓 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玲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