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582号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金龙,系该公司副科长。被告赵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诉被告赵宏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资格不符,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