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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557号

文泽滨与四川省恒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泽滨,四川省恒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557号

原告:文泽滨,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忠孝乡。

被告:四川省恒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泽滨与被告四川省恒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泽滨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泽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文泽滨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