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某,女,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