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760号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南菜园开发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徐淑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春,男,1965年2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赫,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岳德云,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妫川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许跃伟。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与被告岳德云、北京妫川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立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