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653号
申请执行人:李忠,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范清华,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关红,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刘安努,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东营福思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鲁能方大商城。本院在执行李忠与被执行人范清华、关红、刘安努、东营福斯特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150000元。本院查询了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范清华、关红、刘安努、东营福斯特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张立忠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泽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