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6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祥市银叶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黎桂芝。被执行人陈永发。被执行人杨宗平。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祥市银叶贸易有限公司、黎桂芝、陈永发、杨宗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春生
审判员 龙永贵
审判员 伍志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