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338号
原告:明继贤,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陈能龙,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明继贤与被告陈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明继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明继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继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