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曾用名方某),女。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方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1)镇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方某给付抚养费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以被执行人方某外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陕0728执1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秦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