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992号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凤力,行长。
被告:韩秀英,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诉被告韩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立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