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1号(1层、17-19层、26-28层、30-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895767。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兵,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298957.68元及利息、滞纳金、公告费5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XX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