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659号
原告:于秋勇,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原告:辛秀娟,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于伯强,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陈玉芳,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原告于秋勇、辛秀娟与被告于伯强、陈玉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于秋勇、辛秀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秋勇、辛秀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秋勇、辛秀娟负担。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