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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3659号

于秋勇、辛秀娟等与于伯强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于秋勇,辛秀娟,于伯强,陈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659号

原告:于秋勇,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原告:辛秀娟,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于伯强,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陈玉芳,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原告于秋勇、辛秀娟与被告于伯强、陈玉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于秋勇、辛秀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秋勇、辛秀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秋勇、辛秀娟负担。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