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264号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被告徐真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诉被告徐真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宪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析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