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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9264号

许恩涛、许翠微等与徐真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徐真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264号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被告徐真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诉被告徐真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宪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析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