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26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法定代表人:朱振林,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宗巍,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福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鄢德新,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西支行诉被告鄢德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爱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天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