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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执恢7号

唐定桂等人与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定桂,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唐定桂等25人。申请执行代表人:唐定桂,女,汉族,生于1954年4月13日,四川省江油市人,现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普。住址:喜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定桂等25人与被执行人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已依法查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并全额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喜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尔莫吉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吉伍 只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