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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936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陈家洪、被告袁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陈家洪,袁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936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代表人:姜海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才,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家洪,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袁敏,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陈家洪、被告袁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  孙丰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