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936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代表人:姜海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才,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家洪,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袁敏,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陈家洪、被告袁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 孙丰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