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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604号

贺要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贺要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604号罪犯贺要平,男,1988年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10年5月31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陕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贺要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3日经本院减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6月23日经本院减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提出罪犯贺要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6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6个。2017年4月14日缴纳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贺要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贺要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强

审 判 员  别周玲

代理

审判员  张敏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