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334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瑞金,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周瑞金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瑞金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胤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