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688号
原告:杨秀兰,女。
被告:钟士华,男。
原告杨秀兰与被告钟士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杨秀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兰撤回对被告钟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秀兰负担。
审判员 邹艳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澜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