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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688号

(2017)鄂0804民初688号原告杨秀兰与被告钟士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秀兰,钟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688号

原告:杨秀兰,女。

被告:钟士华,男。

原告杨秀兰与被告钟士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杨秀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兰撤回对被告钟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秀兰负担。

审判员  邹艳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澜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