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235号
原告:罗丽芳,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大洲村***号,身份证号码:420111198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畅,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前,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大洲村二队***号,身份证号码:420111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卓沛,湖北嘉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洲美居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建一南路百胜一品二楼3-1号。
法定代理人:刘世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贯虹,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罗丽芳与被告罗前、第三人武汉洲美居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罗丽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丽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5元,由原告罗丽芳负担。
审判员 郭昌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