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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225号

马芳芳与张景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芳芳,张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马芳芳被执行人张景华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69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国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