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4号
申请执行人:胡贤根,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俞春平,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胡贤根与俞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贤根于2017年6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523执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