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847号
原告:赵海勇,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王小同,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勇诉被告王小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海勇承担。
审判员 廉玉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荣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