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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541号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红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心公司,常红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541号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心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镇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贵红,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常红启,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红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交至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 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震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