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455号
原告:沈阳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卓今。
委托代理人:王永华。
被告:邹冰莹。
原告沈阳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冰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