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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执77号

姜丽坤与胡延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丽坤,胡延玲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姜丽坤,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胡延玲,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丽坤与被执行人胡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执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文海

审判员  姜环宇

审判员  梁传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德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