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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595号

陈兴淑与蒋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兴淑,蒋军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陈兴淑,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蒋军,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陈兴淑与蒋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财

审判员  刘秀伟

审判员  陈文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