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718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向阳中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职务董事长。
被告:付卫民,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卫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