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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54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与被赵常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常权,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54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赵常权,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赵常权罚金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国

审 判 员  姚力

代理

审判员  藤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