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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申90号

河南华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军伟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华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军伟,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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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申9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华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站南路西、福禄路南1号楼9层4。法定代表人孙如英,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苗典民,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玉飞,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军伟,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焦俊杰,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焦俊杰班组组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一审被告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8幢。法定代表人高彦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志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华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军伟、一审被告河南七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91民初16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华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委会研究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东明

审判员  李俊阳

审判员  刘 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