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549号
原告:徐藕珍
被告:付金桃原告徐藕珍与被告付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徐藕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后,原、被告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藕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有原告徐藕珍负担。
审 判 长 胥贤武
人民陪审员 朱样兰
人民陪审员 李 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广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