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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549号

徐藕珍与付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藕珍,付金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549号

原告:徐藕珍

被告:付金桃原告徐藕珍与被告付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徐藕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后,原、被告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藕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有原告徐藕珍负担。

审 判 长  胥贤武

人民陪审员  朱样兰

人民陪审员  李 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广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