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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189号

王静文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静文,陈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189号

原告:王静文,男,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陈勇,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王静文与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静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王静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