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189号
原告:王静文,男,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陈勇,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王静文与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静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王静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