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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631号

杨军亮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芳,杨军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631号自诉人赵成芳,女。被告人杨军亮,男。自诉人赵成芳以被告人杨军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杨军亮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军亮的自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亮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赵成芳自愿申请撤回对杨军亮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成芳撤回对被告人杨军亮的自诉。

审判员  刘义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