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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行审25号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与被告赵福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赵福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7行审25号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屈会东,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赵福录,男,1945年07月15日出生,住于家庄乡庞村。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满国土于罚字【2016】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赵福录:1.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3.79亩退还给谒山村村委会。2.对崔逢合非法占用其他土地3.79亩处以罚款(30元/平方米)柒万伍仟陆佰捌拾玖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满国土于罚字【2016】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满国土于罚字【2016】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赵福录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执行人赵福录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刘普江

人民陪审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