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1006号
原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董存瑞西街。
法定代表人:杨光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被告:刘俊通,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