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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68号之三

王平、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平,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68号之三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俊,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惠誉园*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慧、许黎,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平,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

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俊,职员。申请人李俊与被申请人王平、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工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李俊于2015年9月10日起诉王平、浙江建工集团至本院,请求判令王平、浙江建工集团偿还李俊借款1,000,000元、支付李俊利息100,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30日)及承担诉讼费用;于2015年9月10日提交本院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王平、浙江建工集团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李丽(公民身份号码)提供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静安路7号凯旋名邸二期11栋17层04室房屋担保。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王平、浙江建工集团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李丽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静安路7号凯旋名邸二期11栋17层04室房屋。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执行(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6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洪山区房地局协助执行查封李丽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静安路7号凯旋名邸二期11栋17层04室房屋,查封期限二年。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执行(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6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协助执行冻结应支付浙江建工集团工程款1,200,0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平、浙江建工集团清偿李俊借款1,000,000元、支付李俊利息等。浙江建工集团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鄂01民终4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俊于2017年5月10日提交本院解封申请书,以“现该生效文书确认的支付金额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双方就该民间借贷事宜已无任何纠纷”为理由,请求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俊撤回保全申请,本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平、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2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即解除对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应支付被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丽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静安路7号凯旋名邸二期11栋17层04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 红

人民陪审员  蒋志华

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程 晨

书 记 员  刘亚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