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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918号

余某1与余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某1,余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918号

原告:余某1,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8日,住址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余某2,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8日,住址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余某1与被告余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余某1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某1承担。

审判员  贾应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新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