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918号
原告:余某1,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8日,住址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余某2,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8日,住址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余某1与被告余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余某1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某1承担。
审判员 贾应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新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