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236号之二十一
申请执行人:旌德县周记餐饮用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经营者:汪钰,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朱浩,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高云龙,住安徽省旌德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旌德县周记餐饮用品店与被执行人朱浩、高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云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18元,现因被执行人朱浩、高云龙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规定交纳了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云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4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