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164号
原告:王学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主要
负责人:周建强。
原告王学中与被告张福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王学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王学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学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计866元,由王学中负担。
审判员 贾艳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宁凤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