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2行初52号原告杜素花,女,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焦作市。被告温县监察局。住所地:温县黄河路55号。法定代表人郑祥志,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素花诉被告温县监察局确认违法一案中,原告杜素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素花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杜素花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霞
代理
审判员 常 娜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淮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