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206号
原告:德阳市区顶峰美发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区白河巷A座1、2号。经营者:查福容,女,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赖泽刚,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略坪镇。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娇,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川,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德阳市区顶峰美发店、赖泽刚与被告冯川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区顶峰美发店、赖泽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市区顶峰美发店、赖泽刚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901元,由原告德阳市区顶峰美发店、赖泽刚负担。
审 判 员 熊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月
书 记 员 尹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