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喻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海
审判员 胡丽红
审判员 高海洋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