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385号
原告:田静茹,女。
委托代理人:赵月华。
被告: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欣坦。被告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刚。原告田静茹与二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枫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曲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