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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040号

毛木坤与朱叶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毛木坤,朱叶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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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豫0305民初2040号

原告:毛木坤,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朱叶蓉,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被告朱叶蓉丈夫的哥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木坤诉被告朱叶蓉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木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木坤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木坤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佳

人民陪审员  赵西安

人民陪审员  李 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照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