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豫0305民初2040号
原告:毛木坤,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朱叶蓉,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被告朱叶蓉丈夫的哥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木坤诉被告朱叶蓉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木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木坤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木坤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佳
人民陪审员 赵西安
人民陪审员 李 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照坤 微信公众号“”